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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毒产品生产洁净室(区)的检测

2022-01-22 16:20:33

国家卫生部于2009年06月09日发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,发布文号:卫监督发〔2009〕53号,并于2010年01月01日实施。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,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保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,卫生部制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,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(含分装)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,文件发布后又对部分印刷错误做出了修改,修改正文如下:

依据《卫生部关于修改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》对本法规作出如下修改:

将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》(卫监督发〔2009〕53号)第四十六条中的“病毒性肝炎”修改为:“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”。删除入学、就业体检表(包括体检项目)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,即: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,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、乙肝病毒表面抗体、乙肝病毒e抗原、乙肝病毒e抗体、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,俗称“乙肝五项”和HBV-DNA检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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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更正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印刷错误的通知》对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》存在个别印刷错误,现更正如下:

一、第四十四条

删去“装配和包装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。”中的“装配和包装车间”。

二、第五十条

(一)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中“空气细菌菌落总数≤500cfu/m3”更正为“空气细菌菌落总数≤500cfu/m3(浮游菌)或≤10cfu/皿(沉降菌)”;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单位“cfu/皿”更正为“cfu/cm2”。

(二)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中“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≤15cfu/皿”更正为“空气细菌菌落总数≤15cfu/皿(沉降菌)”。

2017年修订:

依据: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《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》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,对本法规作出如下修改:

将第四十六条一款修改为: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。”

尘埃数的检测
3.4.1 室内检测人员应控制在低数量,不宜超过2人,面积超过100㎡又需快速完成测定任务时可适当增加人数。人员须穿洁净服,应位于测点下风向并原理测点,动作要轻,保持静止。

3.4.2 0.5μm及5μm微粒的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:

1)采用尘埃粒子计数器测定0.5μm及5μm微粒应根据以下步骤计算空气洁净度级别。
浮游菌的检测
3.5.1使用单级或多级撞击式采样器、离心采样器或过滤采样器,采样须按所用仪器说明书的步骤进行,特别要注意检测之前对仪器消毒灭菌,并对培养皿或培养基条做阴性对照。
沉降菌的检测
3.6.1使用直径φ90mm 的培养皿采样。当采用其他直径培养皿时,应使其总面积和φ90mm皿总面积相当。

3.6.2培养皿中灌注胰蛋白酶大豆琼脂培养基,须留样作阴性对照。

3.6.3培养皿表面应经适当消毒清洁处理后,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和气流扰动较小的地点。在乱流洁净室内培养皿不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。

3.6.4当用户没有特定要求时,培养皿应布置在地面及其以上 0. 8m之内的任意高度。

3.6.5每一间洁净室或每一个控制区应设1个阴性对照皿。

3.6.6动态监测时也可协商布点位置和高度。

3.6.7培养皿数应不少于微粒计数浓度的测点数,如工艺无特殊要求应大于等于表中的较少培养皿数,另外各加1个对照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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